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5月7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农行**执行款本息92600元。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农行**执行款本息92600元,仲**按合同约定每季度给付申请执行人农行**执行款47555.97元。利息另行计算。杨*承担案件受理费832元、执行费900元。仲**承担案件受理费3128元、执行费3757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仲月娟无银行存款。仲月娟名下有商铺一间,位于会宁**。本院对该商铺已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农**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查封商铺一间暂时不申请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2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