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颉富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颉富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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