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4月10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执行款7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7.5元、执行费1025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王**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46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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