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靳*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4月21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靳强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总计306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靳*名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工商登记。其名下登记有财产“依维柯”牌小型客车一辆,车号为甘ABNxxx,有财产“比亚迪”牌微型轿车一辆,车号甘DBxxxx。本院对靳*名名下登记的“依维柯”牌小型客车一辆,车号为甘ABNxxx采取查封措施。李**认可靳*名下落不明,对查封的车辆未提出评估申请,未提供出被执行人靳*名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9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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