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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分别向被执行人李*、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4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在中国农**限公司会宁桃花山分理处的银行存款账号。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000元,余款1974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00元及执行费440元),于2016年8月底还清,以上执行款由被执行人郑**督促李*按协议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5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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