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魏**给付执行款70000元、利息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9元、执行费1185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魏**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因存款数额不足以清偿本案执行款,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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