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李**与靳*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贾**与雷君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万**与梁**、景军、杨*、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等与王如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褚**与王**、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