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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与王如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杨**、杨**、吕**与被告王如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杨**法定代理人刘**,被告王如何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杨**、吕**经本院合法通知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8月20日,被告王如何向杨**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8月20日前还清。2015年1月14日,杨**在u0026ldquo;金港湾宾馆u0026rdquo;猝死,在整理杨**遗物时发现该借条。故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并承担本案涉诉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如何辩称,借款属实,但后杨**亦向我借款5000元,虽未出具借款条据,但我们双方商定债权债务相抵,故我未将借条收回。现杨**已去世,其尚欠我借款3000元。但对于原告主张的该笔借款,出于道义我可以支付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成系原告刘**之夫、原告杨**之父、原告杨**及吕**之子。2012年8月20日,被告向杨*成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8月20日前还清。2015年1月14日,杨*成因病去世。2015年8月10日,原告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依法通知杨*成之子杨**、杨*成父母杨**及吕**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由借条、证明、原告的陈述、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因出借人杨**已死亡,该债权作为杨**的合法财产,其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故四原告作为出借人杨**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杨**、吕**未参加诉讼,亦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该债权的继承,故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对于被告提出杨**生前欠其的款项,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如何偿还原告刘**、杨**、杨**、吕**借款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如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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