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雷君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雷某某无法查找,且未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