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刘某某主动缴纳了执行款18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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