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梁*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因梁*有财产而不主动履行义务,故我院于2015年11月16日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11月17日梁*缴纳执行款197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郭**已领取执行款19700元及案件受理费28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