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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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