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国农业**会宁县支行与杨*仲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邢**与高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牛某某与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与梁**、景军、杨*、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