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本金35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2元、负担执行费430元及迟延履行金。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本金35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2元及执行费430元,共计36072元;二、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5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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