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1月18日以与被执行人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孙**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李*撤回对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313号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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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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