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中民三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郭**共同给付执行款2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主动给付了执行款10000元,因其工资收入在本院被另案冻结,再无其它收入来源。申请执行人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郭**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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