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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帮诉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马*帮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马建帮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告马**对被告王**、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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