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帮诉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马*帮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马建帮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告马**对被告王**、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牛某某与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靳*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与梁**、景军、杨*、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