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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增财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增财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增财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以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42000元。时至今日,被告未还款。现诉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不能提供被告梁**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退回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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