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曾*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一初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向曾*偿还借款600万元;二、王**按约定的月息1.5%承担2012年3月19日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4430元由王**负担。因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所持有的门源**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现已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拍卖,由于评估、拍卖股权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宁*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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