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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玉兰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都玉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都玉兰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都玉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都玉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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