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都玉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都玉兰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都玉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都玉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曾*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韩**、原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都玉兰与丁永录民间借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莫**、马**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汤**与张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尹**、余**、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史**闫爽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