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尹**、余**、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曾**与尹**、余**、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余**、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案被执行人尹**(主债务人)在你院辖区。经本院研究决定,指定你院对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宁*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由湟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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