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曾**与尹**、余**、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余**、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案被执行人尹**(主债务人)在你院辖区。经本院研究决定,指定你院对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宁*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由湟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