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唐**、唐**与青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唐**、唐**与青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一初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青海**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唐**、唐**返还欠款90万元;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青海**限公司负担。因青海**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唐**、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青海**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土地登记,被执行人青海**限公司名下的青A03918梅赛德斯奔驰、青AG3139日产风度的车辆现已查封,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宁*一初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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