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达哇昂布、昂文多杰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达哇昂布、昂**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达哇昂布、昂**借款130万元、支付利息81419元;案件受理费17070元、保全费3520元由李**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李**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达哇昂布、昂**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同时本院向多家银行和财产登记等部门查询,查询情况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车辆无财产登记信息。在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李**位于西宁市XX区XXX路XX号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建筑面积XXX.XX㎡房产,本院对该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张帖了评估、拍卖公告后,案外人提出了执行异议,现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达哇昂布、昂文多杰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放弃债权,只有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宁*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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