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申请执行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袁**申请执行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袁**借款675000元,支付利息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150元。由于被执行人崔*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下落不明,其无银行存款、也无房屋、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宁*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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