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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王**于2015年6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王**负担4650元,余款4650元退还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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