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红卫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红卫与被告赵*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红卫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卫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红卫又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红卫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红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30元,减半收取18115元,由红卫负担,余款18115元退还红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