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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史金*、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史金*、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于2015年5月11日以史金*、冉**偿还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47元,由陈**负担8823.5元,余款8823.5元退还陈**。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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