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常学统、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与常学统、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一初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常学统、孙**于2015年3月31日前给付黄**借款本息35万元;二、若常学统、孙**于2015年3月31日前不能给付35万元,将对抵押的房产(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建新巷6号2号楼3单元331室宁房权证中(私)字第2-310009)进行拍卖、变卖、折价用于实现黄**的优先受偿权,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常学统、孙**负担;三、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常学统、孙**负担。因你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学统、孙**在银行的存款360884.75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如存款数额不足,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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