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青海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92元减半收取9346元,由原告李**负担,余9346元退还原告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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