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施**、李**合同纠纷案(1)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施**、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160万元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以青海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全额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施**、李**银行账户内存款160万元,如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抵押上述财产。

申请人李**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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