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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间借贷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其曾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余青仲一案在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已经申请撤诉,其住所地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均在西宁市城西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张**的起诉虽是在撤诉后,

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但其起诉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即(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其起诉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亦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原审法院以其受本院(2015)宁*立字第3号裁定书效力羁束,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海省**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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