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秀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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