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和被告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拖不还,无奈原告通过派出所干警的面让被告出具借条,此款至今仍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2014年4月只拿了原告现金一万二三,用于原、被告共同放板(给他人提供赌资,收取高额利息),但17000元的欠账被告认可,以后有偿还能力时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后于同年4月17日向原告出具17000元借条一份。此款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由《借条》、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非法的借贷不受法律支持。被告辩解借用款是为了原、被告共同放板,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在庭审中承诺“若是放板,此款不要”,被告也愿意以后有能力了偿还,所以本案以合法借贷处理;被告辩解只借了原告现金一万二三,但自己认可的借条上载明为17000元,且最后认可以17000元偿还,故原告主张17000元的借款数额应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借款

17000元。

如果被告唐某某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即112.50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