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辉诉被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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