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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诉被告豆衍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诉被告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豆*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诉称:2014年3月10日,被告豆**向原告康**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两个月内还清。到期后避而不见。2015年1月26日,被告称暂时无钱偿还,经原告索要出具借条一份。现诉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豆*龙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被告豆**向原告康**借款10000元,并于2015年1月26日出具借条一份。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等证据已经法庭审查并确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豆**作为借款人应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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