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锁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崔*锁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5元,减半收取6587.5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9607.5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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