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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卡**与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帕尔·卡斯木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赛帕尔·卡斯木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全额退还原告赛帕尔·卡斯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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