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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甲诉刘*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刘*甲与被告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刘*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刘*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2元,减半收取2881元,由原告张某某、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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