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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93元,本院已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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