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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吴**诉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金座晟锦A区6号楼2093室居住已满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西宁**民法院管辖,原告吴**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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