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以“毛**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秦**承担,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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