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以“毛**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秦**承担,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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