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某某诉被告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哈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张**与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尤铁旦与镇原县**村尤坪自然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仇**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张*、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关于原告吴**诉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杨**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