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明诉被告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明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以“被告已经给付一万元,余款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元减半收取六十元由原告邢**负担,六十元退还给原告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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