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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陈**与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陈**与被告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陈**与被告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3月5日,被告欲购买一台价值约120万元的挖掘机,用于搞家庭副业,因缺少资金,与前妻马某某前来原告家中,从二原告手中借走现金700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为10500元,如不按期归还,利息每10000元按2000元计,于2013年12月1日前还清本利。但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借口一直不还。现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承担利息29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以上所述事实属实。我借了二原告的70000元现金未偿还,并约定给付利息是事实,但我现在确实无钱偿还,以后我挣上钱后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一并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5日,被告欲购买一台价值约120万元的挖掘机,用于搞家庭副业,因缺少资金,与前妻马某某到原告家中,从二原告手中借走现金700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为10500元,如不按期归还,利息每10000元按2000元计,于2013年12月1日前还清本利。但到期后,经二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在庭审中,二原告息愿放弃部分利息,只主张利息10000元,本息共计80000元,要求被告一年内还清;被告同意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80000元,但以一年内挣不到80000元钱为由,请求三年内还清,故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期限未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同意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80000元,但三年内还清的请求,二原告不同意,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采纳二原告要求被告一年内还清本利80000元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岳**于二0一六年二月三十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吴**、陈**借款七万元及利息一万元,共计八万元。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八十八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四十四元,由被告岳**负担,一千一百四十四元退还给原告吴**、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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