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具体住址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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