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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