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我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二十元由原告李**负担,二千一百二十元退还给原告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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