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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买与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土买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土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到庭后中途退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是被告母亲。2013年5月,被告因买货车向我借款70000元,约定每月还款50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事后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借款,现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向我母亲借款70000元属实,同意今晚偿还(开庭当晚),要求法庭不要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灵系原告张**买长子。2013年5月,被告因买货车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每月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事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答辩、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被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其放弃相关抗辩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土买借款7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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