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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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