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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