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野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野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原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原野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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